《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章规定了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装修垃圾定点投放和集中收运等制度,明确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产品利用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利用消纳平衡机制。同时,对建筑垃圾陆路和水路运输监管也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对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涉及的部分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提高了处罚额度。
1.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违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违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罚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工程施工单位未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
违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罚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主动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相关内容,共建文明施工环境,请勿为一时侥幸,支付巨额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