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深圳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辖区主管部门发放的消纳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要求。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或者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向辖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消纳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文件;
(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建筑废弃物分类利用的方案和生产工艺,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化生产、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四)厂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五)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六)健全的企业运营、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排放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取得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备案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二)符合规定的消纳场所统一消纳的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利用企业的消纳、排放备案申请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由综合利用企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备案。
消纳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建筑废弃物种类及年设计处理能力等信息。排放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备案。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纳、排放备案文件。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文件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