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湖南全省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推进会在长沙举行。据悉,到2021年底湖南省砂石土矿数量将控制在1500个以内,减少约一半。
同时,湖南省对砂石土资源招拍挂出让起始作出了规定,起始价下调幅度也有限制,其中长株潭地区的起始价不得低于3.4元/吨。
砂石土矿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建设大局。2018年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明确要求湖南省省矿业放下“有色金属之乡”“非金属之乡”包袱,彻底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思路,强力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坚决走矿业精深加工、绿色发展的路子。
截至今年10月底,湖南省砂石土矿山共3449家,在湖南全省矿山总数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二。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到2021年底,将湖南省砂石土矿数量要控制在1500个以内,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2%提高至30%以上,湖南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
同时,湖南省对砂石土矿资源的招拍挂出让起始价作出了规定,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地区的起始价不得低于4元/吨;邵阳、常德、益阳、益阳、张家界、娄底、郴州、永州、怀化地区的起始价不得低于3元/吨;湘西自治州的起始价不得低于2元/吨。同时,各地可以根据矿区位置、所在地脱贫攻坚任务、重点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适当下调出让起始价,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5%,也就是说,长株潭等地不得低于3.4元/吨,邵阳等地不得低于2.55元/吨,湘西自治州不得低于1.7元/吨。
在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面,目前湖南省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前期摸底调查工作,查明湖南省现有持证露天矿山3654家。根据计划,湖南省将投资3.8亿元,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内长江干流及湘江两岸10公里范围内545个废弃露天矿山(点)、1911.52公顷的生态修复任务。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统筹推进全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保证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
主要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
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台账,提出整治意见。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要注重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将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砂石矿产规划合二为一,对新设、保留、整合、扩界、关闭、限期退出等不同情形的砂石土矿进行分类处置。严格规范出让、严格开采准入条件,新设砂石矿确保避让各类保护地、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国家级公益林等。淘汰落后小矿、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