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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涉矿费用,没有明确法条,却大行其道!

2024-07-16来源:中国矿业报王琼杰

   近年来,随着砂石采矿权“净矿”出让在全国铺开,一个新的收费项目“政策处理费”逐渐浮出水面并愈演愈烈,正成为压垮砂石矿山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政策处理费”究竟是什么费?相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说法和统一规定。如果打开百度,会浏览到这个定义:
 
  政策处理费通常指的是在政府或特定项目中,为了处理特定政策事项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费、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补偿和工作经费等。该条文特别强调,政策处理费是为了合理补偿和调整在特定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滥用和违规行为。
 
  显而易见,“政策处理费”是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而制定并收取的一种地方费用。具体到砂石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来说,前期的踏勘、规划、设计、评审,中期的征地、耕地与林地调整,以及村庄、坟墓搬迁,到后期的下发招拍挂公告、确定招标人等等,都需要一定的费用。在“净矿”出让前,通过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净矿”出让中所支付的成本及补偿,并相应收取一定的“政策处理费”并无不妥,既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净矿出让”的积极性,也利于中标企业快速顺利进场,实现项目的早建设、早达产、早受益。
 
  但是,正如百度条文中所提示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滥用和违规行为”这样,在一些地方“政策处理费”已逐渐滥用、变味并成为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博弈的重要手段。这些地方以“净矿出让”为名,通过设置并收取高额的“政策处理费”,来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因为砂石采矿权总的价值相对固定,一旦“政策处理费”偏高,那势必得相应降低采矿权出让收益,从而变相减少了中央财政的比例分成。
 
 
  相关资料显示,“政策处理费”始于近几年,有的省份则叫“政策处置费”,主要集中在南方砂石产业比较热的省份。2023年底南方某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出让的一宗砂石采矿权,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59000万元,而政策处理费用则高达129765.6884万元,再加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7148.53万元,中标人需要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136914.2184万元,与采矿权起始价仅相差2亿多元。据了解,该省各地这几年来相继推出了一大批砂石采矿权,均设置了不菲的“政策处理费”。2023年5月该省成功出让的水泥用灰岩矿(含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起拍价为11.67亿元,最终以11.87亿元成交,而“政策处理费”合计108094.5205万元,与采矿权出让收益相差也仅1亿多元。吊诡的是,这些年来,该省出让的砂石采矿权所设置的“政策处理费”,与采矿权出让收益接近但又均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没有达到“喧宾夺主”的境地。
 
  而比较离谱的是该省的邻省。公开资料显示,当地在2023年3月底挂牌出让一个资源储量近1.3亿吨、年设计生产规模400万吨一宗砂石采矿权,起始价为1.57亿元,而所谓的“政策处置费”则高达15亿元,主要用于已完成的矿山土地征收、青苗赔偿、三杆四线及坟墓等迁移、矿山开采运输道路的修造、居民住宅的拆迁补偿等。或许是“政策处置费”过高,当地竟破天荒地开了“分三年三期缴纳”的绿灯。据了解,该省“政策处置费”高于采矿权起始价的现象比较普遍。2023年9月,当地挂牌出让的一宗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起始价为8100万元,而“政策处置费”则高达1.2亿元。
 
  无独有偶。中部某省份也“东施效颦”。当地前几年挂牌出让的一砂石采矿权,按照当地彼时的市场行情,最多值15亿元左右,可地方政府竟然巧立名目,在挂牌出让时设置了一个高达10亿元的“矿区生态修复基金”,并要求参与竞拍企业必须一次性缴清。而该砂石采矿权的起始价仅为5亿元左右。后因参与竞拍单位纷纷提出质疑,该砂石采矿权不得不改变条件后重新挂牌出让。
 
 
  地方政府缘何对采矿权出让中的“政策处理费”乐此不疲?关键是“政策处理费”可全部进入地方财政,而采矿权出让收益则要按4:6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而留在地方的“6”,如果省级和地(市)也要从中分走一块,那到了县级财政就成了残羹冷饭,剩余寥寥无几。据了解,有些经济发达省份,中央财政切走“4”之后,剩余的“6”几乎全部分给了市、县,而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一些省份采矿权出让收益则按4:4:2比例分成,中央财政拿走“4”后,省级财政再留下“4”,而剩余的“2”则是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再分配。在当前市县两级财政紧张、砂石采矿权又比较火爆的情况下,“政策处理费”自然会应“运’而生且愈演愈烈。
 
  客观公正地讲,鉴于地方政府在出让砂石采矿权过程中,预先支付了一定成本,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采矿权出让收益只管结果不管过程,只要出让成功就必须按总额4:6分成,没有扣除地方对采矿权付出的前期成本,所以地方收取一定的“政策处理费”来冲抵前期的成本似乎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采矿权价值相对固定情况下,采矿权出让收益与“政策处理费”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滥用和过度使用“政策处理费”,人为提高“政策处理费”标准,势必会压低采矿权出让收益,从而“肥”了地方而损害了国家权益。
 
 
  而在法理上,“政策处理费”却很难立住脚。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体现的是国家所有权性质。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关于评估所考虑的因素可见,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不包括“政策处理费”所涉项目。从近年来部分省份在出让砂石采矿权时公告收取“政策处理费”的所涉项目讲,主要分为出让前期工作成本(地质勘查、矿床工业指标论证、钻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等)、原矿山企业退出补偿款及原矿业权人遗留的固定资产(办公用房等)费用、矿区周边运输道路和码头的维护保养费用、附近房屋的搬迁费用等。其中,矿业权出让机关为了出让矿权进行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是属于其出让矿权的成本支出,也是获得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对价,不应当让矿业权人再次支付;对于原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资产及其他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是属于民事层面的范畴;对于矿区周边运输道路和码头的维护,则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权范围,矿权出让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这些公共设施并不能因为矿权人的利用而额外增加收费项目。
 
 
  更重要的是,对竞拍单位而言,“政策处理费”则是一把“双刃剑”。按照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竞拍到砂石采矿权并缴纳了价格不菲的“政策处理费”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对矿山企业而言,减少了外部环境干扰,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进场容易,开工快速,矿山很快就能落地见效。特别在砂石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时间就是效益”,能早日进场、早日动工、早日建成、早日投产,就能早见回报、早有效益。与以往那些取得采矿权后,因耕地、林地以及拆迁等问题迟迟无法进场施工的情况相比,矿山企业的确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利于项目的快速推进。
 
       但与此同时,因“政策处理费”大都要求中标人需要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而不像采矿权出让收益那样分期分批缴纳,如果“政策处理费”偏高,接近甚至高于采矿权本身的出让收益,势必会增加矿山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当前砂石市场持续低迷、砂石价格暴跌、砂石矿山已进入微利或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政策处理费”如果过度滥用、收取过高,或许会成为压垮砂石矿山的最后一根稻草。
 
  总而言之,如何在“净矿出让”中科学设定“政策处理费”及收费标准,做到既维护国家权益,又兼顾地方利益,还要照顾到企业利益,并达到优化营商环境之目的,才是目标所向、根本所在。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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