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收益加前期投资,累计投入10亿元,可万事俱备只欠开工时却发现矿山实际储量根本无法建矿。近日发生在南方某省砂石矿山的“咄咄怪事”,令业内人士大跌眼镜,也为当前砂石矿山采矿权的直接出让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这座砂石矿山是在2022年初砂石市场正火爆时挂牌出让的。据《采矿权出让公告》显示,出让的砂石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控制资源量1.16亿吨,设计年产机制砂600万吨。经过120多轮竞价,该宗砂石采矿权最终溢价6亿多元被一家公司竞得。
如期缴纳了前两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本建设积极推进。正在这家公司信心满满,计划在2023年8月正式建成投产之时,资源储量严重不实的消息如晴天霹雳般彻底击碎了他们的“建矿梦”。
据这家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在对露天采区进行剥离准备采场时,发现覆盖层远远超于原来的预期,就找了一家专业地勘单位进行勘探,结果令人瞠目结舌,资源储量仅有5000万吨,不足原来《采矿权出让公告》中的一半。他们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双方又共同指定一家专业地勘单位进行勘探,出具的报告显示资源储量不足5000万吨。
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由原来的1.16亿吨一下子缩水为5000万吨左右,而且缩水的部分全部变成了覆盖层,对露天矿山而言,这凭空多出来的6000多万吨覆盖层不仅导致剥离成本大幅攀升,还将使矿山面临着无法堆存的难题。按此测算,这个砂石采矿权已失去了开采价值和开发意义,从矿产资源的定义来判定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矿”。
但尽管如此,当地相关部门仍按照起初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执行,还在继续催缴第三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承诺如果真的资源储量算错了到时再退还。无奈之下,这家公司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不仅要求停缴第三期采矿权出让收益,还要求退还前两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并赔偿前期建矿投入损失。
此类现象并非孤例。中国矿业报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这几年来,随着砂石采矿权出让大幅增长,砂石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因储量不实引发的纠纷同样有所增加,但像上述砂石矿山资源储量缩水一半多,造成矿不是“矿”的尚属少见。
资源储量是矿山企业的核心,是衡量一个矿山价值的重要标尺,没有资源储量的矿山将一文不值。所以,出让采矿权其实就是在出让资源储量。换句话说,一个矿山,即便矿区建得再漂亮,办公楼建得再高大,车间建得再规范,如果没有资源储量,一切等于零,是不会有人投资购买的,除非是另有他用。
事实上,前几年来,随着砂石市场的持续升温,砂石价格的大幅攀升,砂石矿业权出让也上演了一波“石破天惊”般的神话,高价砂石采矿权一个接着一个,被社会一度喻为“疯狂的石头”。然而,从国家对矿业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建筑砂石类矿权属于三类矿产,其登记发证由县级负责,而且其采矿权采取直接出让方式,这就很大程度上简便了程序,方便了砂石矿业权出让,但同时也诱发了资源储量不实、不准等潜在风险。
“对建筑砂石类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很容易造成资源储量不准、不实现象。”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表示,近期在办理的一起砂石矿出让资源储量不实案件时,发现该案件涉及到地质报告的质量如何界定、资源部门作为矿权出让机关应否对资源储量出让不实承担违约责任、矿权出让机关的风险提示能否作为免责“挡箭牌”、砂石矿出让资源储量出让不实为何多发,以及对于资源储量出让不实如何救济等几个问题,需要予以厘清。
据了解,按现行政策,砂石矿山采矿权可以直接出让,多个省份基于此,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建筑砂石类矿权的出让仅需要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勘查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作为出让采矿权的依据。而“简测地质资料”原来是针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又称为“小矿地质勘查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事实上,不论是什么样的地质报告,其前提必须是勘查工作程度应当满足矿山设计和建设的要求。就勘探工作程度来讲,砂石矿山地质勘探一般来说应基本查明:矿床生成的地质条件和成因特征;矿体产状、形态、赋存部位和规模大小;矿石质量情况、矿石矿物组成、伴生有益组分,和工业利用的可能性;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地表老硐情况;矿床水文地质情况等。上述的地质条件,是矿山企业设计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唯有查明这些地质条件,才能满足矿山设计和建设的要求。
“合理勘探程度的确定,是既要满足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需要,又不能脱离勘探技术手段的实际可能和经济的合理而进行过高或过低程度的勘探。”申升介绍,如果勘探程度定得过高,超出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基本需要,不仅在勘探技术上难以达到,而且在经济上也不合理,并拖长了勘探时间,推迟了矿山建设。反之,如勘探程度定得过低,不能满足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基本需求,也会因事后返工或补救工作而拖延勘探工作的进度和矿山建设的时间;甚至由于勘探成果资料不全或不可靠,而造成矿山设计方案的错误,以致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还要对设计作重大修改,造成矿山建设的不合理,生产上的被动,投资的浪费。因此,勘探程度既不能降低也不能对勘探程度要求过高。
“在实践中,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矿床地质研究程度和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地质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申升介绍,一是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二是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三是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四是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五是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每宗砂石采矿权出让之前,必然都经过了一定的地质勘查工作,而且也对资源储量报告进行了编制和评审备案,可为什么还存在大量的资源储量不准或不实情况呢?最关键是勘探程度低,也没有进行深部工程证实,就根据经验盲目下结论。
“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勘查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地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申升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
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建筑砂石类矿产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如果直接出让采矿权,很容易造成资源储量不实问题。
“我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资源主管部门于2019年出让的建筑灰岩采矿权是依据勘查单位于2017年11月份出具的《普查报告》。根据该报告作出时间和名称,其勘查单位应当依据《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和《GBT 33444-2016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关于普查阶段应当进行的深部工程证实的要求,进行实物工作。但遗憾的是,正是因为没有进行深部工程证实,造成后期储量核实时发现资源储量从900余万吨一下子减少到100余万吨,加上覆盖层较厚,剥采比较大,根本不适合开采,从而引发纠纷。”申升进一步分析说。
资源储量是包括砂石在内所有矿山的命脉,直接决定着矿山的生死存亡,也关系着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和信誉度。所以在砂石采矿权出让中必须要严把资源储量关,杜绝不准、不实现象,既不能漏报、少报,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也不能多报、谎报,让企业蒙受损失。这就要求在砂石采矿权出让前必须做足功课,提升砂石矿地质勘探工作程度和要求,力求资源储量真实准确。同时,矿山企业在竞拍砂石采矿权之前也要搞好尽职调查,尤其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必要的评估和核实,避免“亡羊补牢”、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