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一砂石厂在没有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将生产污水直接对外排放。之后,益阳市一家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这家企业起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该企业承担巡河3年的义务,并将巡河情况形成书面记录,每季度向环保组织报告。
法院判决排污企业承担巡河义务在湖南尚属首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缘何会支持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家排污企业承担巡河3年的义务?真相到底如何?
采石企业暗管排污被罚
益阳市富华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砂石的开采与销售。
2017年5月1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发现富华公司大河坪砂石
矿部分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外排废水呈淡黄色,部分废水直排志溪河,并涉嫌私设暗管。执法人员还发现富华公司部分生产露天堆放碎石、碎石砂堆场等产生粉尘的生产场所未进行围挡、遮盖等粉尘污染防治,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同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富华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富华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在查清案情后,以富华公司的大河坪砂石场生产约3个月时间,生产砂卵石约3万多吨,该厂在没有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将生产污水直接对外排放。公安机关对该砂石厂原法定代表人朱某、生产负责人肖某分别行政拘留十日。
在环保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富华公司称,公司在环保部门查处后积极配合,立即停产整治,公司一直未正常生产,未产生经济效益处于亏损状态,请求减少经济处罚。
2017年6月,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富华公司作出自行拆除涉嫌暗管、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又以富华公司部分生产过程中,露天堆放碎石、碎石砂堆场等产生粉尘的生产场所未进行围挡、遮盖等粉尘污染防治为由,要求富华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粉尘防治,并处以罚款30万元。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富华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引起了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益阳市环资协会)的注意。
这家2011年经过益阳市民政局登记的协会认为,富华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8年5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益阳市环资协会在起诉书中称,富华公司私设污水排放暗管,部分污水直排志溪河入资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31日,益阳市环资协会向岳阳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除要求富华公司当庭向湖南省公众赔礼道歉,还请求法院判富华公司派员在资江河道志溪河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街道大和坪村段履行巡河义务,检举无序开采矿产资源、乱砍乱伐河道林木,查巡违章建筑侵占河道、厂矿企业生产废水暗排、直排、偷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义务巡河、护河以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并消除危险3年以上的工作,至河道污染恢复原状且形成书面的护河记录,定期向协会报告巡河、护河情况(每月不少于5次,每次1至3人,且不少于3小时)并提交书面记录;如未履行巡河义务时采取替代性经济补偿方式(由原告安排第三人代为履行,被告富华公司按500元/次支付费用)替代履行。
立案后,法院首先对原告益阳市环资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法院查明该协会是在设区的益阳市民政局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故益阳市环资协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排污企业被判巡河3年
岳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守护好一湖碧水,是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重要内容。对于破坏洞庭湖水系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在2017年5月10日环境监察中,发现并认定了富华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外排废水呈淡黄色,部分废水溢流直排志溪河,并涉嫌私设暗管,部分生产过程中,露天堆放碎石、碎石砂堆场等产生粉尘的生产场所未进行围挡、遮盖等粉尘污染防治的环境违法事实,并对富华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富华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认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富华公司的行为虽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其同时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富华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益阳市环资协会请求判令被告富华公司当庭向湖南省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环境保护部门未对富华公司外排废水的成分进行检测,亦未对废水外排量监控,且富华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已经停产,加之志溪河本身具有自净能力,富华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资江支流志溪河及洞庭湖水系产生的损害后果,现已无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无法鉴定。但被告富华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实际损害了志溪河生态环境,危害了公共利益,原告益阳市环资协会请求判令被告富华公司依法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于法有据。
2018年12月2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富华公司向湖南省公众赔礼道歉;同时责令被告富华公司派员在资江河道志溪河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街道大和坪村段履行巡河义务,时间为判决生效后3年;巡河内容为检举无序开采矿产资源、乱砍乱伐河道林木,查巡违章建筑侵占河道、厂矿企业生产废水暗排、直排、偷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巡河要求为每月巡河5次,每次巡河人员为1-3人,每次巡河不少于3小时,应将巡河情况形成书面记录,每季度向原告益阳市环资协会报告巡河情况和书面记录。
原告益阳市环资协会负责监督考核,富华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巡河义务的,由益阳市环资协会安排第三人代为履行,由富华公司按500元/次支付费用。
办案法官详解裁判思路
此案的审判长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柳春龙。因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对采取3名法官加4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进行审判。
柳春龙透露,为了查清案情,他曾带领办案人员专门赶到益阳市赫山区环保局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同时,详细介绍了审理此案的裁判思路。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后发现,富华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客观存在,但污染到什么程度,后来无法查清。“流动的水体是有一定自净能力,后期无法去检测当时的污染河水的数据。”柳春龙说。
柳春龙透露,对于环境违法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造成环境损害的企业对环境生态进行修复。“比如,判决环境加害企业进行植树造林、投放鱼苗等,都是修复环境生态的一种方式。”柳春龙说,此案判决排污企业履行3年的巡河义务,就是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一种。
柳春龙认为,判决排污企业巡河3年,既对排污企业有警示教育作用,又是一种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同时,这种方式对环境保护有预防、对污染企业有惩治的作用。
该判决明确了法院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态度,树立了风向标:“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判决,释放出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是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告单位富华公司正在履行巡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