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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企业数亿投入“打水漂”,“罪魁祸首”竟是它?

2024-07-30来源:中国矿业报王琼杰

   按约定缴纳了近亿元的“政策处理费”,以保障企业按时顺利进场。可3年过去了,这家砂石企业并不顺利,年产近千万吨的一座砂石矿山,至今也只开采了200万吨左右,致使企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面对第二期、第三期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催缴以及每天近200万元的滞纳金,这家砂石企业在无奈之下,以未“净矿”交割为由起诉当地政府。

 
  近日,发生在沿海某省一件因“政策处理费”而导致的纠纷事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再次把“政策处理费”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纵观这起纠纷,起因并不复杂,矛盾点主要集中在按公告要求向地方政府一次性缴纳了价格不菲的“政策处理费”后,“处理”并没有到位,矿区内坟墓的迁移、原矿企的处理与清偿,以及石料运输专用通道等并没有如约完成,导致该公司竞得采矿权后至今无法正常生产,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这家砂石企业称,到目前为止,公司直接投入约7.7亿元,加上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额外损失已达2亿多元,累计投入将近10亿元。
 
  不仅如此,这家砂石矿山还欠缴着第二期、第三期矿业权出让收益金9.121亿元及巨额的滞纳金(每日182万余元)。今年1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依规向这家砂石矿山下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这家企业终于忍无可忍,以“净矿”不“净”为由与地方政府对簿公堂。目前,这家砂石矿山不服当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前几年来,随着砂石市场的升温和砂石矿山“净矿”出让的全面铺开,“政策处理费”逐渐兴起并大行其道,尤其是砂石市场比较火爆的南方省份,“政策处理费”愈演愈烈、水涨船高,有的砂石矿山“政策处理费”占到砂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三分之一,有的砂石矿山“政策处理费”甚至高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因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分批缴纳,而“政策处理费”却要求一次性缴清,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还埋下了诸多不安定隐患。
 
  对这个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却大行其道的“政策处理费”,“矿业界”在7月8日就提出了质疑并表示了担忧,调查文章《这项涉矿费用,没有明确法条,却大行其道!》(点击标题可查看文章)指出,“政策处理费”是一把“双刃剑”。按照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竞拍到砂石采矿权并缴纳了价格不菲的“政策处理费”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对矿山企业而言,减少了外部环境干扰,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进场容易,开工快速,矿山很快就能落地见效。特别是在砂石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能早日进场、早日动工、早日建成、早日投产、早见回报、早有效益,与以往那些取得采矿权后,因耕地、林地以及拆迁等问题迟迟无法进场施工的情况相比,矿山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利于项目的快速推进。但与此同时,因“政策处理费”大都要求中标人一次性缴清,不像采矿权出让收益那样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如果“政策处理费”偏高,接近甚至高于采矿权出让收益本身,势必会增加矿山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当前砂石市场持续低迷、砂石价格暴跌、砂石矿山已进入微利或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政策处理费”如果过度滥用、收取过高,或许会成为压垮砂石矿山的最后一根稻草。
 
 
  没有想到,该文章的担忧很快变成了现实。上述提到的纠纷,导火索看似是因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催缴第二期、第三期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及滞纳金,实际上则是“政策处理费”惹的祸。也就是说,在该砂石采矿权公告中明确收取“政策处理费”及承诺“净矿”出让后,隐患就已经埋下。如果企业进场顺利,生产正常,则一好百好、皆大欢喜;倘若出现问题,政府给出的承诺无法兑现以至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那势必会激化矛盾、影响市场。
 
  此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由于砂石矿山多为露天开采,涉及问题方方面面且错综复杂,矿地矛盾、矿林矛盾、矿乡矛盾、矿农矛盾、(老)矿(新)矿矛盾等交织叠加,如果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可能造成“净矿”不“净”,并直接影响整个矿山建设及生产。
 
 
  平心而论,这起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是企业,但法律必须尊重,市场也不会同情弱者。在企业按要求一次性缴纳“政策处理费”后,因政府没有完全兑现承诺,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尤其是在砂石市场瞬息万变、价格一落千丈的情况下,晚投产一两年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缴或拒缴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理由。因为无论是出让方或是竞拍方,在出让或竞拍采矿权时,综合当地市场行情,最终确定的总价格包括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政策处理费”,而这二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总体价格确定后,采矿权出让收益高,则“政策处理费”就低,反之采矿权出让收益低,则“政策处理费”就高。同时,采矿权出让收益没有其他约束条款,只要采矿权成交,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而“政策处理费”往往有许多约定条款和承诺,如果没有按照原先的条款和承诺履行,将引发纠纷。正鉴于此,当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指出,《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对该公司支付采矿权有偿出让收益未约定其他付款条件,其逾期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该县资规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而该公司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不是不交剩余费用,我们是希望缓交,等相关部门把他们承诺的事项处理完、企业能正常生产了再交。”但即便地方政府把原先承诺的事项处理完了,在当前砂石市场行情之下,企业就能立马扭亏为盈吗?显然并不现实。已错过砂石“黄金期”的该企业,不仅损失严重,还背负了沉重的“包袱”。
 
  行情好时一俊可遮百丑,行情差时一根稻草即可压垮企业。令人担忧的是,这起纠纷或许只是“政策处理费”引发纠纷的冰山一角。对于那些在砂石市场形势好、砂石价格高企时高价竞得砂石采矿权并缴纳了高额“政策处理费”的企业,随着砂石市场变得低迷、砂石价格的断崖式下跌、企业经营压力的陡增、预期效益的大幅缩水,许多在砂石行业高光时刻掩盖起的深层次矛盾终将在它们中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或许也将不断出现并激化,这无疑为那些仍然热衷于收取“政策处理费”的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
 
  但愿这起因“政策处理费”引发的纠纷只是个例!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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