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近日,云南省安委办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各级安委办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在规定时限内实现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通知》明确,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过程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六个结合”,即: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与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提升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与推进煤矿应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技术相结合,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与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检查考核;与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强化现场安全基础管理相结合,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力争2011年底前正常生产煤矿矿井达到省三级标准;2013年底前,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达到国家级;生产能力30-60万吨/年矿井,达到省一级;生产能力15-21万吨/年矿井,达到省二级;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至少达到省三级。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以及长期停产,逾期仍不能达到省三级标准的,一律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全行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并规范程序、严格考评,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营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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