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要求: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后)。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右侧“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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