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葛某盗采长江流域江砂案,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采用了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葛某驾驶运输船停靠在长江铜陵段234红浮附近水域,葛某与他人商量在长江盗采江砂,从当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共盗采江砂5605.77吨,后被铜陵市义安区江砂办水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价值4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针对各犯罪事实逐一举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庭审秩序庄严有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在禁采区非法采矿,价值达44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葛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该案审判长刘前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长江铜陵段流域盗采江砂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危害很大。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铜陵政法机关针对这一领域的乱象重拳出击,进行了专项整治,侦办了一批案件,逮捕、起诉、审判了一批盗采江砂的犯罪分子,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盗采国家江砂资源的犯罪,坚持“零容忍”、“严打击”,2018年以来,已审理非法采矿案件10起,判处罪犯32人。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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