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对于长春也不例外。近日,长春发布《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七大章,共五十五条,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办法。
建筑垃圾是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伴生物,只要有城市建设的存在,建筑垃圾就会产生,在城市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根据相关机构的测算,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将超过35亿吨。
但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不足,仅5%,与发达国家90%以上的数据相去甚远。为了解决这一固体废物处理难题,自2018年3月起,住建部确定了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后进行探索。
在此背景下,为解决建筑垃圾问题,长春市于近日发布《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废止了2011年发布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力争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处理建筑垃圾的两大主要方式是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表示,长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对于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中的可利用垃圾,依法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弃料处置遵循区内处置的原则,就地处置建筑垃圾,不具备此条件的,应对建筑垃圾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区内转运集中处置。
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管理办法》 提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处理场所内要做好扬尘防治和污水处理。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明确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从严”是《管理办法》的一大管控手段,主要表现在处罚上。其中指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等会不符合要求的,将会根据情况,被处1000元-100000元不等的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等行为,也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最高罚款金额达五万元。
有专家指出,建筑垃圾资源化是新兴的环保产业,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必经之路,根据我国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随着2019年年底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到期,2020年很大概率会迎来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改革的重新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