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存量建筑垃圾已达到200多亿吨。2017年我国产生的建筑垃圾约为23.79亿吨,但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仅有1.19万吨,到2020年建筑垃圾将达到26亿吨。
建筑垃圾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旧建筑拆除产生、新建筑施工产生以及建筑装修产生。从2017年我国建筑垃圾的构成分布来看,旧建筑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建筑垃圾的58%,新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占36%。由此可见,建筑物的拆除阶段和新建筑的施工阶段是建筑垃圾的控制关键点。
从中国旧建筑拆除面积和新建筑施工面积来看,中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2017年市场规模超过800亿元。若建筑垃圾维持着目前的增长量,到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容量可突破千亿大关。
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建筑垃圾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
危 害
01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武原丞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02 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垃圾堆放场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03 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
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建筑垃圾造成空气污染。
04 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我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由于建筑垃圾堆放比较集中,场地比较有限,而且交通不是很方便,建议选用建筑
垃圾破碎机。该设备对各种大型大块物料进行多级破碎。设备占地面积小,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建筑垃圾
破碎机还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非常适合建筑垃圾破碎。
建筑垃圾并不是真正的垃圾,而是放错了地方的"黄金",建筑垃圾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还可以用于制作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这都使得建筑垃圾再生具有利用率高、生产成本低、使用范围广、环境与经济效益好的突出优势。
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最早是在德国起步的,进入中国比较晚,但是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其实早在设备成型之前就已经逐步在完善中了。所以从技术上来看,国内设备并不逊于国外产品。
发展历史及政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历程并不是很久远,我国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而相伴而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开始出现大量占用土地,污染环境,影响美丽城市建设时,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才得到重视。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2008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相关企业开始逐步启动,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也开始逐渐在市场宣传。
十八大以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国家在宏观政策上明确将环保产业作为未来战略性新型产业之一,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深化,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开始在政策支持引导。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印发指出,建筑垃圾处理应是城市基础设施,要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提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提出要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给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随后的几年里也是每年都会有政策出台,明确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形式也越来越具体,包括今年国务院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与《2019年版绿色产品目录》都明确指出要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从前期开始被认识再到如今大力号召以及慢慢的落实到地让我们看到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美好前景。
存在的问题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虽然得到逐渐重视,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乐观的状况。
1、还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或者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也就是说建筑垃圾缺少明确的政策规定与法律细则要求,建筑垃圾虽然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但其错综复杂,产生量大,并且作为城市建设的伴生物来讲,建筑垃圾的产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不断发展建设与工程寿命之间不断循环的关系链。因此,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涉及到地方住建、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发改委、交通、公安、国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就要对应一个综合利用的系统体系。就目前来看,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2、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固定投资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也要具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研发投入巨大。没有政府的支持帮扶一个产业很难深入持续运行,因此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固定投资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完善。另外,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称“适用问题通知”)。根据以上两个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税收减免的业务过程中,处理的情况存在差异。
按照环保税法“第三章 税收减免,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归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在“适用问题通知”出台之前,税务部门也是按此规定执行。
但在“适用问题通知”出台后,按照“适用问题通知”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因没有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表述。因此,税务部门按照该通知,答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属于税收减免范围,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因此,希望对于建筑垃圾建立具体明确的税收政策。
3、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由于负责机制不健全,谁生产谁负责在建筑垃圾处理上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往往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4、再生产品推广机制缺少。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提出:“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在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将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
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但由于缺少具体措施,没有具体比例,强制性不够,使这些要求只成为号召。如何建立和实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落实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机制,是深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紧迫问题。
数据分析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存量建筑垃圾已达到200多亿吨。2017年我国产生的建筑垃圾约为23.79亿吨,但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仅有1.19万吨,到2020年建筑垃圾将达到26亿吨。
1、旧建筑拆除和新建筑施工为建筑垃圾的主要来源
建筑垃圾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旧建筑拆除产生、新建筑施工产生以及建筑装修产生。从2017年我国建筑垃圾的构成分布来看,旧建筑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建筑垃圾的58%,新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占36%。由此可见,建筑物的拆除阶段和新建筑的施工阶段是建筑垃圾的控制关键点。
2017年中国建筑垃圾构成占比统计情况
2、建筑垃圾产生价值较高 2017年建筑垃圾处理规模超过800亿元。建筑垃圾再利用非常重要,每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以生产标砖243亿块、混合料3600万吨,减少占地1.5万亩,节煤27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30万吨,新增产值84.6亿元。同样以2017年近24亿吨来看,按照每吨处理费用30元测算,2017年全国建筑垃圾处置空间有714亿元。
从中国旧建筑拆除面积和新建筑施工面积来看,中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2017年市场规模超过800亿元。若建筑垃圾维持着目前的增长量,到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容量可突破千亿大关。
1亿吨建筑垃圾所产生的价值量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