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1389号
关于退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矿业〔2014〕5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4年7月,我部以《关于2014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环办〔2014〕63号)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在此期间,暂停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除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外的项目环评审批。2014年12月,我部下达了《关于中止审批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环评函〔2014〕110号)。
鉴于目前挂牌督办仍未解除,我部决定退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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