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环保部在行政复议时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起诉状中举出五大理由,称环保部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其中之一是其水泥厂区建于1932年日伪时期,厂址早于公司附近居民代表、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欣华等的房屋建造时间,“如果说违反卫生防护距离的话,也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住所的建造违反了上述规定”。
5月8日,王欣华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院发来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要求她和其他6位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行政诉讼,诉讼时间定为5月13日上午。
居民未全部搬迁安置,环保验收却已通过
小岭水泥公司是1932年日伪时期筹建的水泥厂,国企改制时期改为民营企业。
2009年,小岭水泥公司在厂区内进行了一场技术改造
项目,新建了2500 吨/天新型干法熟料
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00.94万吨。
项目环评完成后,2009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的这一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批复中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据央广网报道,黑龙江省环保厅环评处副处长林维森后来解释说,当时验收时考虑到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对搬迁做出了承诺并制定了方案,“环评中,技术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需要搬迁的人数有一个统计。小岭政府也对搬迁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做出了承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环评得到了批复。当时说41户要迁,验收的时候已经迁了40户,这种情况下,也基本上达到了承诺,就给它进行了验收。”
实际上,当地居民屈洪亮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2014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处理此事的报告显示,小岭水泥公司500米防护距离内约有790户居民,从2009年起,有50多户厂区周围的居民搬迁,王欣华、屈洪亮等居民并未搬迁安置。
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的《环评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街,王欣华的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不足10米”。
因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自2012年起,王欣华等人开始不断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未能解决搬迁问题。
2015年7月,王欣华、屈洪亮等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认为根据《环评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小岭水泥的改造项目需按照黑龙江省环保厅环评批复中的要求,对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才能获得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经环保部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搬迁。
当年11月6日,环保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撤销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公司起诉环保部的五大理由
小岭水泥公司对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将其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获取的行政起诉状显示,小岭水泥公司举出五大理由,指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小岭水泥公司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在2014年9月9日告知了王欣华等人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环保验收意见》的时间,因此,即便从2014年9月9日起算,王欣华等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也超过了60日的法定时限。
对于卫生防护距离,小岭水泥公司认为,项目环评时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
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对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因此,环保部在现场勘验时不能以500米为标准。
小岭水泥公司还称,水泥厂区建于1932年日伪时期,厂址早于王欣华等行政复议人的房屋建造时间,“如果说违反卫生防护距离的话,也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住所的建造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小岭水泥公司还认为,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而环保部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等法定的必经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目前,已确认该案将于5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