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省长陈润儿签署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提到对现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9号发布)进行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这意味着取消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规定。
2012年11月20日河南省政府令第149号发布《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此前河南省汛期禁止全省河道采砂,由于从传统来讲5月15日至9月30日为河南省河道汛期,禁采还将持续一个月时间。本次,河南省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或将是一个风向标,河南省河道
砂石是由政府统一管理,还是依托国有企业管理,亦或是实行公开拍卖出让的形式进行河道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