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指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作为公共资源的产权,一般来说,矿业权的出让由国家垄断,出让方式可分为协议出让的非竞争性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性方式。
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协议出让到竞争性获取等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我国的矿业权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起管理部门的权力寻租;此外,部分国企因为取得矿业权的成本过低,也容易产生“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等现象。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三大狂矿权出让制度
一是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
包括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6项工作。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包括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3项工作。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
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明确了强化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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