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发布实施。
《规范》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资源环境、企业管理、认定与监管要求。《规范》规定,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既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承受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规范》要求,在资源利用方面,绿色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标,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矿区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实行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方面,矿山粉尘达标排放,矿山粉尘浓度小于等于1毫克/立方米,矿区大气环境、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开采区、加工区、运输系统、办公区、生活区和码头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覆盖区域面积的80%以上;闭坑验收时,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据悉,湖州市近年来积极探索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成率达84%。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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