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强化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隐患综合治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推进尾矿库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快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后三年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新一轮尾矿库综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尾矿库整顿关闭攻坚战,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2273座,其中在用库6633座,在建库1234座,已闭库2193座,停用库2213座(其中废弃库和强制取缔关闭库1304座)。按安全状况划分,有危库54座,险库100座,病库1069座,正常库11050座;按等别划分,有二等库143座,三等库718座,四等库2287座,五等库9125座。尾矿库分布较集中的地区有河北(2470座)、山西(1760座)、辽宁(1213座)、河南(1047座)、湖南(658座)、云南(643座)、广西(602座)、内蒙古(591座)、山东(525座)等9个省(区),约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77.5%。
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据统计,2005年尾矿库共发生事故(或环境安全事件,下同)9起,死亡13人;2006年12起,死亡30人;2007年14起,死亡和失踪18人;2008年18起,死亡和失踪282人;2009年4起,死亡3人;2010年6起,死亡6人;2011年7起,死亡1人。特别是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发生了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和巨大财产损失。2012年发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华银铝业有限公司“5•26”龙山排泥库泄漏事件和贵州省铜仁市万泰锰业有限公司“11•7”锰渣库泄漏事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隐患及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尾矿库数量大,小库多,先天问题严重,基础薄弱
据统计,全国12273座尾矿库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库9125座,约占尾矿库总数的74.4%,而且非公有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普遍存在未批先建、选址不合理、无正规设计、设备设施简陋、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粗放、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2004年前建设使用的尾矿库,均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标准低、把关不严等问题比较普遍,防范事故风险的能力薄弱。
二、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投入不足,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1223座危、险、病库尚未得到治理。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钢铁、有色金属等主要原材料工业扩张迅速,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迅速发展,大量的小
选矿厂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一批小选矿厂所建尾矿库数量多、水平低、管理差,在利益驱动下,投入严重不足,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是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重大隐忧。近几年虽然经过多轮专项整治,消除了一些重大隐患,但由于企业破产、改制或经济效益等多重原因,问题依然严重。尤其是一些服役到期的尾矿库由于缺少闭库资金迟迟不能履行闭库程序,加之尾矿充填技术应用和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缓慢,尾矿排放和堆存量持续增加,新建尾矿库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全国尾矿库总量居高不下,这些问题给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也严重制约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停用库大量存在,废弃库隐患突出,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停用库2213座,占全国尾矿库总量的六分之一,其中大部分是废弃库和强制取缔关闭库,由于历史原因及地方财力不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及时治理,有的已经演变成危库、险库,成为新的重大危险源。同时,受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一些尾矿库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对尾矿库进行隐患治理或实施闭库,甚至存在一些尾矿库企业主逃逸的现象,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甩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库区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
四、“三边库”、“头顶库”问题棘手,简易闭库尾矿库问题普遍
“三边库”就是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数量较多,存在极大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头顶库”就是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其数量多、隐患重、风险大,危害严重。据对河北省承德市等12个重点地区初步统计,按尾矿库初期坝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共有59座“三边库”和264座“头顶库”,占这12个地区尾矿库总量的12%。另外,在已经闭库的2110座尾矿库中,绝大部分是较早时期完成闭库的,与有关技术规程要求有较大差距,普遍存在防洪排水系统不完善、覆土植被未达要求等问题,加之后期维护资金严重不足,正在演变成新的安全环保隐患。
五、尾矿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一些以矿业经济为主导、尾矿库比较集中的地区,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已经衍生为重大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一方面尾矿库建设成为矿业发展的瓶颈,普遍存在选址难、审批难、搬迁难,建设新库费用高、周期长,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尾矿库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尾矿资源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时候需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促使全国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重点治理废弃库、取缔关闭库和无主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2015年底前尾矿库数量减少10%以上。
(三)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第三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2013年各地区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一)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要对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方案尾矿利用进行论证,尽可能多的将尾矿充填,以减少尾矿排放量;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要摸清底数,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五)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治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时期后三年时间完成闭库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
(六)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二、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三边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的实施,重点治理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三、狠抓闭库治理和复垦,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使之达到闭库标准要求。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2013年底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坝下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其他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对全国尾矿库的动态管理。
(四)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加快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推进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进程,带动我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五)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凡采矿权已经灭失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尾矿资源,需要综合利用的,应依法办理采矿权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四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组成的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的基础上,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确保该方案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同时,要督促各地区及相关企业抓紧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三边库”和“头顶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加快修改完善和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回采安全技术规范》、《尾矿干式堆存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堆存标准等法规、规程和标准,使尾矿库相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完善。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对新、改、扩建尾矿库库容规模和选址的限定标准及规模以下尾矿库淘汰标准,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常识,探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