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围绕构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线、增动力、促规范,从严守政策底线、完善激励政策两方面提出6部分26条具体措施要求。 《实施细则》提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提级审查备案等提出相关要求;对“强化协同监管、压实属地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管理和执法实践,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土石料利用过程中的4种主要违法采矿情形和3种主要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 《实施细则》围绕进一步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从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等方面加大政策供给。 在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的前提下,鼓励废石、煤矸石、尾矿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 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方面,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存量采矿用地综合利用。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时,应因地制宜确定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方面,用足用好采矿项目用地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已有政策,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鼓励地方探索拓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渠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推动新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质增效,助力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高质量发展。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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