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从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健全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等十四个方面,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监察部门”)应综合考虑矿山数量、灾害程度、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因素,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实施差异化检查。 根据通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矿山分级分类检查办法,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将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 通知明确,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按规定报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分析违法情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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