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从广州市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领域的经营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住宅小区应当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新增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于违反《条例》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最高可处罚30万元。
《条例》完善了建筑废弃物的定义,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条例》优化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体制,借鉴上海等地经验,明确装饰装修废弃物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招投标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投标的具体活动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新增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履行的义务包括明确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应当围蔽,并保持整洁。
《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禁止随意倾倒装饰装修废弃物。
《条例》也明确了对违反者的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将河涌淤泥、通沟余泥、疏浚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