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5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矿山企业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同时,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与修复任务不再适应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订方案。
实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结合矿山生态系统受损程度或者转型利用价值,采取不同方式实施修复。
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为调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规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回报。
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不得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当保障其合理收益。同时,为保障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制度,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最高可罚3万元
为确保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动态监测制度,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与方式。同时,对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
采矿权人未编制或者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采矿权人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家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委托他人实施,所需费用由矿业权人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未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以生态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土石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项目实施单位未履行管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勘查矿产资源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