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该标准由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等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1/T3761-2023,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30日起实施。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机制砂质量控制及用于建设工程的机制砂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设计、制备、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在应用过程中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据了解,机制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个类别:
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的混凝土和高性能混凝土宜用Ⅰ类砂、强度等级C30~C55的混凝土宜用Ⅰ类、Ⅱ类砂、强度等级小于等于C25的混凝土宜用Ⅰ类、Ⅱ类、Ⅲ类砂。Ⅰ类、Ⅱ类、Ⅲ类机制砂可用于各强度等级砂浆。
机制砂的粗细程度可按其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细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粗砂:3.7~3.1、中砂:3.0~2.3/细砂:2.2~1.6。
颗粒级配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除4.75mm和0.60mm筛档外,可以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应大于5%;对于砂浆用砂,4.75mm筛孔的分计筛余应为0%。
另外,用于建设工程的机制砂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母岩抗压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定。
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等的规定。机制砂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的规定。
机制砂混凝土、机制砂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合比应通过试验优化确定。
对于混凝土有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尚应遵循《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规定。
机制砂与天然砂混合使用,配制比例由试验确定,天然砂的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
机制砂进厂后应进行抽样复检,检验不合格的机制砂不得使用。机制砂混凝土、机制砂砂浆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