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制砂(水洗砂)企业管理,根据《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及省、市、县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内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水洗等加工工艺制成砂石颗粒的生产企业。 第二条 县域机制砂(水洗砂)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需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 2.已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批准手续。 3.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5.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工业固废;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6.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进场装载。 7.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加工、生产。 第三条 对新建及改扩建的机制砂(水洗砂)生产企业实行规范管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准入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砂石管理总站)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砂石管理总站)受理意见,向县发改委(新建、改(扩)建项目)、县科经信局(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再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安评、环评等审批及建设用地法定行政许可手续。 3.项目建成后,申请人向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验收报告,并承诺建立登记统计台账,说明原材料来源,按照审批项目进行规范生产、加工、销售;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安全、环保、节能、用地等竣工验收,在企业联合验收报告表中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县砂石管理总站在企业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后才能进行生产加工。 第四条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非法机制砂(水洗沙)生产企业或非法生产行为的,经属地乡镇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关停,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第五条 按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县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能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县砂石管理总站统筹谋划全县机制砂(水洗砂)行业发展,牵头开展机制砂(水洗沙)行业专项整治,规范新建、改(扩)建机制砂(水洗砂)生产项目;统一印制砂石运输凭证,对无砂石运输凭证运输机制砂(水洗砂)的车辆进行现场查处,并参照国有砂石公司最新黄砂价格,补缴国有资源税费;配合各职能主管部门对机制砂(水洗砂)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协助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县科经信局负责指导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单位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负责机制砂(水洗砂)生产项目技改备案审查、技改节能审查。 3.县发改委负责新建、改(扩)建机制砂(水洗砂)生产项目备案审查、能耗评估等工作。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机制砂(水洗砂)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协助做好全县旱地砂改良、收储地块渣土处置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5.县林业局负责核实机制砂(水洗砂)生产企业是否违法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和盗采、非法开采等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6.县应急局负责机制砂(水洗砂)行业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计核查)工作,查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7.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机制砂(水洗砂)生产企业环保手续审批、办理,监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排污、违规处理固废危废等违法行为。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砂石质量、价格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查处无照经营、砂石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行为。 9.县水利局负责核实河道砂石开采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核实相关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用河道和是否符合防汛要求;查处河道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制砂(水洗砂)行业砂石运输车辆管理,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废石去向的监管,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查处车辆超限、泼洒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县住建局负责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水洗砂)进场质量、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巡查、抽查。 1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查处违规倾倒、违规转运废石行为。 13.县税务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14.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以及问题整改;负责关停违法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15.县供电公司负责机制砂(水洗砂)企业生产用电保障;依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转至县发改委的非法生产机制砂(水洗砂)企业断电通知,供电公司接至县发改委的断电通知并履行相关服务要求后,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生产机制砂(水洗砂)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16.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机制砂(水洗砂)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域机制砂(水洗砂)生产企业必须服从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机制砂石行业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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