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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25元/吨出售非法海砂!4起涉及盗采砂石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2022-07-21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并同步配套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10起案例涉及的盗采行为,既有发生在江河海洋、矿山林场的,也有发生在村镇周边的,还有的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等全局性问题。本期摘编其中4起涉及长江、黄河流域及我国海域的案件,以供学习参考。

 
1、非法采砂损害长江生态
“顶风作案”后果严重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约289.31万元。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515.75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万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约73.48万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约515.7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约13.54万元、1.3万元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张某山等人“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其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
 
  该案审判贯彻了最严法治观,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协调张某山等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要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案是人民法院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2、黄河岸堤非法采石
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1年~2016年,以被告人张某胜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垄断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某村黄河岸堤山体的山石资源,以当地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迫使其他经营者向其转让经营权。
 
  2014年~2018年,张某胜等人未按项目要求的层高和范围进行土地复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等开采山石向外销售。期间,张某胜等人对抗执法部门检查,多次随意殴打、恐吓、滋扰表达诉求的群众。
 
  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胜等人非法开采山石共计约114.96万吨、价值约2857.11万元。经认定,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胜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张某胜等人有期徒刑5年至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至10万元,所犯数罪依法并罚;追缴违法所得约2857.1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黄河岸堤是黄河防洪的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胜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黄河岸边山体盗采石料,危害了黄河防洪安全,破坏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惩“矿霸”、坚持“打财断血”,从严追究张某胜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全面调查、依法处置该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铲除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该案也是人民法院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的代表性案例,对惩戒和预防破坏沿黄山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须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被告人谢某俊之兄谢某有(另案处理)以给石头峡水电站等地提供砂石料为由,成立了门源县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大红沟砂石料场,获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谢某俊为该砂石料场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起,谢某有、谢某俊购置帐篷等物品,租赁机械设备,雇佣冶某某等5人,以采砂石料为幌子,擅自在该砂石料场内采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砂金,共计170余千克,并将砂金以每克290~300元的价格,分多次出售给马某元。马某元将砂金价款转入谢某有、谢某俊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约4459.93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俊承诺根据非法开采地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登报向当地牧民赔礼道歉;若不能按期、按要求恢复治理,则赔偿治理费用约104.07万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以开采砂石料为名擅自采挖砂金,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谢某俊提出上诉。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盗采地点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边缘,属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片区。祁连山是黄河流域和河西内陆河流域的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
 
  谢某俊等人以合法的砂石料场和采砂许可证为掩饰,超出许可范围盗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砂金,不仅给特种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青藏高原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依法严惩谢某俊的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同时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谢某俊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增强当地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依法惩处盗采海砂行为
宽严相济护航海洋生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盗采海砂,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为船长、康某河等4人为船员,并商定采砂超过30船,每多采1船,船员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奖金补贴,拿到的奖金按工资比例划分。2018年5月~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驾乘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以每吨6元~25元的价格出售给砂场或海上运砂船。经统计,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除30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均被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5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虽受雇佣为盗采海砂犯罪提供劳务,但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没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了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
 
  王某章、康某川经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而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闽江口等海域盗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这些举措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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