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计93条,8章。
《条例》明确,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
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指出:
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河北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
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控制区要求;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