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属于
矿产,也是国有资产。非法盗采海砂不仅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盗采海砂刑事案件时,应同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立足恢复性司法理念,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做好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对非法盗采海砂案件进行公益诉讼调查,需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要对案件造成的综合性生态损害后果进行调查。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海砂资源、海床以及生物多样性等的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在刑事案件已获取证据的基础上,深入查阅资料、咨询专家,进行综合调查取证和固证工作。例如,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对一起非法盗采海砂公益诉讼案进行调查时,专门组织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非法盗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地形地貌改变、海岸线后移的潜在危险等危害后果进行研讨。
第二,对盗采海砂行为与生态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实践中,常常会有多个
采砂团伙在同一地点采砂,现场勘测的砂坑可能是涉案团伙等多方共同造成,因此,要注重对非法盗采海砂行为与公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以刘某等人非法盗采海砂案为例,现场勘测的砂坑多达5个以上,因为无法调查这些砂坑在刘某等人非法盗采海砂之前的情况,且从刘某等人盗采海砂到进行公益损害鉴定这一时间段的海砂自由流动情况无法确定,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现场勘测、估算的生态损害后果全部归到刘某等人头上。为此,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涉案采砂量、开采工具等反推海床被破坏面积,最终推算刘某等人非法采砂总体积为48.9万立方米。
第三,对案件背后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调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工作理念应落脚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调查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是“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应有之义。盗采海砂多为多人多地多船的团伙犯罪模式,必然存在非法利用码头装卸海砂、冲洗海砂等情形,办理非法盗采海砂案件要注重调查案件背后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线索,督促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做好生态损害鉴定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一,对非法盗采海砂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是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重中之重。鉴于鉴定工作的专业性,检察机关可同时参考海洋地质专家和海洋渔业专家的意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准确评估、衡量生态损害后果。一是评估海床结构损害。开采海砂会改变海湾生态环境原始海床结构,造成海床破坏,包括海床下切、稳定性下降等。二是评估水源涵养损害。海床涵养水源的能力下降,会造成水体体积的减少。三是评估生物资源损失。采砂行为会导致海水的溶解氧降低以及在海砂中生存的贝类等水生生物死亡。四是评估生物多样性损害。海砂在恢复原有的生态系统期间内,会造成生物的生存发展受限。
第二,做好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的最佳效果是将受损生态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鉴于盗采海砂造成生态损害结果的复杂性,可从两方面进行修复。一是海床结构损害的修复。由于海砂回填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非法盗采海砂的生态修复工作中可以开展替代性修复。例如,可采取虚拟修复、进行长期检测和加强海岸防护能力的方式进行修复。二是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的修复,可根据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方案和法院判决情况,在海洋渔业管理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替代性的增殖放流。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的,可以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进行修复。
三、重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检察机关在深入剖析非法盗采海砂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应深究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对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立案。
第一,对于在非法河道码头冲洗海砂的,可以向河道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限期内拆除非法码头,修复岸线;针对内河流域存在非法运输等问题的,建议开展非法码头整治等活动,切实保障河运安全。例如,在办理李某兴等人非法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结合案件暴露出的在内河码头冲洗海砂破坏流域生态的情况,向某港口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当地整改码头56处,恢复岸线22.2公里。后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第二,对于非法盗采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的,可以向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建筑用砂氯离子的监测力度,对建筑用砂的来源加强追踪。建议住建部门出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强制监测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使用海砂,定期对各建筑及原料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的倒查追责。
第三,建议海洋管理部门强化对海域可开采领域的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放开采砂许可,同时加强对不可开采区域的海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