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以清淤为名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的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刑期及罚款,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河砂销售价款30余万元亦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何某、杜某福共同商议利用长江航道码头清淤工程抽采河砂贩卖牟利,以充抵何某在杜某福处的借款300万元。
2017年7月,长江重庆航道局向重庆某公司下发任务书,令其择机完成木洞航道基地的清淤作业,并向其下发《关于木洞水道木洞镇航道码头水域清淤作业有关航道通航条件技术问题的意见》,明确清淤作业时间以海事部门正式颁发的水上施工许可证为准,清淤弃土弃渣的处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7年8月,何某通过私人关系从该公司获取了清淤作业任务书等资料,并安排杜某福等人进行前期筹备工作。9月上旬,杜某福、张某达成“采1吨河砂抽12元提成”的协议,确定由“世丰5号”吸砂船负责木洞江北航道处航道基地的清淤采砂。
9月中旬至10月8日,张某在明知清淤手续不齐全、清淤性采砂作业尚不合法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润,擅自使用“世丰5号”吸砂船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洗布石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共计5500余吨并贩卖给多艘运砂船,销售金额共计2158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分得1283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8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庭审过程中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6万元、5万元。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淤性采砂活动虽然不需要像一般采砂活动一样按照既定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但仍然应该依法受航道部门、水利部门等与
砂石资源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取得许可、清淤行为尚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为了一己之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