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整治对象包括以下矿种:建筑材料用灰岩、白云岩、砂岩、石英岩、页岩、大理岩、花岗岩、凝灰岩、板岩、玄武岩、辉绿岩——这些基本涵盖目前生产机制砂石所开采的矿种。《方案》提出了整治目标:
◆ 淘汰落后产能。全省砂石土矿总数减少近40%,力争将全省砂石土矿控制在1500个以内;
◆ 推进产业再造。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全省大中型
矿山比例从12%提高至30%以上;
◆ 修复生态环境。全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
◆ 实现安全达标。全省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全省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当前,我国
砂石骨料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砂石企业整合速度不断加快,大型化、超大型化砂石企业不断涌现。湖南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河道砂石的产出大省,随着天然砂石资源日趋减少,发展机制砂石产业已成当务之急,《方案》提出了各地砂石矿山关闭、新建的目标和措施,将助力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加快整合,实现高质量发展。
《方案》还规定——
◆ 以市州为单元,布局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和骨料、墙体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大中型规模采矿权比例提升至30%以上。
◆ 直接取缔关闭一批砂石矿。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 妥善处置退出一批砂石矿。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砂石土矿,采取适当补偿方式退出;对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2020年底前限期退出。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必须进行整合。
◆ 调整审批权限。按照省统筹规划、省市两级发证的原则,新设采矿权储量规模大中型和已设采矿权扩界后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小型及以下的,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 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建立年度验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湖南砂石骨料行业整合加速,各地明确目标,大规模减少砂石矿采矿权数量,并对砂石开发划定矿区,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必须进行整合,将促使湖南省砂石产业剧烈震荡,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湖南省各市州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从2019年至2021年底对全省砂石土矿(矿种见附件1,不含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开展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面退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全省砂石土矿总数减少近40%(砖瓦用粘土矿全部退出,其中占用可耕地的立即退出,其他类砖瓦用粘土矿逐步退出),控制在2200个以内(各市州砂石土矿山控制数见附件2),力争将全省砂石土矿控制在1500个以内。
(二)推进产业再造。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2%提高至30%以上。
(三)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全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
(五)实现安全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省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全省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查评价评估。
1.开展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现有砂石、水泥、饰面石材矿山及其周边以及可新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展调查评价,查明资源情况,形成调查评价报告,并及时移交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开展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开发利用情况档案。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县市区情况,形成调查统计表,报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3.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量;同时分别进行测算,得出市场需求总量。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牵头单位: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二)严格专项规划源头控制。
1.明确编制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本地砂石土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
2.明确编制内容。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全过程一体化布局和总体设计。各市州要根据下达的采矿权控制数,统筹确定各县市区控制数;同时以市州为单元,布局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和骨料、墙体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大中型规模采矿权比例提升至30%以上。
3.做好与相关规划对接。因实际情况导致专项规划与第三轮矿规不一致的,及时组织对第三轮矿规进行调整,并要与“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规划相协调。市州相关部门对编制工作加强指导。
4.严格编审和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确保符合当地实际。除聘请专家组审核外,还必须召开政府常务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规划上报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审批。规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牵头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2月底)
(三)开展矿山集中整治。
1.直接取缔关闭一批。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2.妥善处置退出一批。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砂石土矿,采取适当补偿方式退出;对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2020年底前限期退出。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必须进行整合。
3.规范关闭退出程序。对依法予以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的矿山,由相关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再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证照。
4.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矿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牵头单位: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县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
(四)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
1.调整审批权限。按照省统筹规划、省市两级发证的原则,新设采矿权储量规模大中型和已设采矿权扩界后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小型及以下的,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2.严格采矿权预审。凡新设采矿权,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实地论证,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属市级审批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3.完善出让审批方式。凡保留矿山需扩界的,先对原矿山进行评估,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时明确竞得人对原采矿权人的补偿义务;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凡进行整合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凡限期退出的,一次性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20年底的采矿许可证;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2.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3.严格绿色矿山检查验收。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凡规划保留矿山必须进行提质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牵头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六)强化生态修复治理。
1.明确生态修复治理要求。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使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2.明确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其中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负有法定责任;凡开采主体存续的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凡新设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
3.建立年度验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牵头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七)深化有偿使用改革。
1.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和转让。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重点砂石(含水泥、饰面石材与砂石骨料一体化)开发项目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除隶属同一主体或母子公司外,国有或国有控股采矿权转让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转让。
2.完善出让收益退付制度。对按政策关闭或矿山自行关闭且采矿权被注销的,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但要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和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价款)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其中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
(八)创新产业发展模式。
1.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融合度。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全省砂石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制定全省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因地制宜布局和建设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山,并依托大中型矿山建设一批配套的大中型砂石骨料、墙体材料生产基地;依托现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园中园”形式,建立一批砂石产业园区,积极推广“砂石+水泥或饰面石材”的发展模式,推动砂石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经营。
2.开展矿山土地综合利用。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最大限度拓展土地修复利用新空间。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将矿区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绿化等有机衔接,依照“宜耕则耕、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宜林则林”的要求,科学规划空间功能。
3.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发挥行业组织力量,建立砂石开采、加工、产业发展、市场运行等动态监测制度,服务宏观决策,并适时提出对策建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牢牢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本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地都要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二)加大支持指导力度。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市州和县市区的指导。
(三)严格监督管理。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砂石土开采、产品质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