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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达产2000万吨,2025年达产8000万吨——江西全面推广机制砂生产和应用

2019-10-17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据了解,10月14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

 
  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生产基地,不断提高机制砂生产供应能力;
 
  力争到2020年,江西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
 
  到2025年,江西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
 
 
 
  《意见》明确: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大中型砂石矿产开发基地,使矿产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依法规范砂石矿山开采行为,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把“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有效供给”作为砂石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扶持发展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全省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市场供应覆盖范围等因素,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河(湖)砂的紧缺程度,科学合理布局机制砂生产项目和设置相应的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
 
  同时支持采矿废石的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矿山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采矿废石,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意见》要求:
 
  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意见》规定——
 
  各市、县(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砂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环境承载力、河(湖)砂供需状况、建筑用砂市场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视情调整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业权设置区划,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
 
  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经营之路;要统筹部署、合理安排制砂所需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出让。
 
  在确定矿区范围时,需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采矿权范围,能够整体设置采矿权的不得分割或部分设置。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河(湖)砂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加快出让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采矿权,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强化已设采矿权管理。对资源枯竭或采矿权边界不合理的小型采石场,可以先依法关闭,再合理确定矿区范围重新出让采矿权。
 
  对符合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且资源尚未枯竭的采石场,到期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鼓励采矿废石(粘土)利用。非建筑用石料的其它固体矿产矿山在开采许可矿种时,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剥离或掘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的废石(粘土),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加工生产机制砂或直接销售建筑用石料(粘土),并按销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场基准价计算征收废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重点建设项目在其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或掘进)、平整场地形成的石料(粘土)供本项目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坚持科学发展,实行“两个控制”。
 
  各市、县(区)应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
 
  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砂石类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意见》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进场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及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施工实体质量进行巡查、抽查抽测,及时公布巡查、抽查抽测情况,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工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机制砂应用于全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技术规程,使机制砂的生产和使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机制砂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江西省推广应用机制砂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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