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1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自然资源收费
项目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00号)和《关于做好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清理规范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503号)的要求,现就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
下列甲类矿产(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外)资源储量,由省地质调查院负责评审:
(一)作为申请采矿权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作为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采矿权增列矿种等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作为矿业权出让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作为建设项目压覆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
矿山时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
乙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储量及其他行政管理要求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经费来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省地质调查院负责做好甲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经费财政预算编报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
省地质调查院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范围,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要求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浙土资办〔2014〕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2017〕11号)要求,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真实、可靠、有效。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