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发布《江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目的在于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后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其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细则》指出,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自行停工停产前,已主动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行停工停产计划;煤矿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煤矿停工停产期间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由煤矿上级企业负责验收;该煤矿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等,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一律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确需安排人员下井开展通风、排水、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应限定单班下井人数(省属煤矿不得超过9人、其他煤矿不得超过3人)、明确下井地点、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因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作业需增加下井人数的,须说明理由,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时限,从严控制下井人数(省属煤矿不得超过29人、其他煤矿不得超过9人),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煤矿停工停产期间,严禁安排采掘活动。
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对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细则》要求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超层越界开采未退回、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等9种情形的,不得复工复产。
由煤矿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或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或煤矿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的同意复产通知应抄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细则》规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部门要细化验收内容,制定验收内容表,对表逐项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表和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