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扬州市城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细则》按照“市场准入、工地管理、运输管控、有序消纳、联合执法、定期考核”的操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形成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监督体系。
《细则》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管理工作。此外,还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前按管辖权限,向市或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
施工工地应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处放置公示牌、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裸土需覆盖;凡未密闭运输、堆尖装载、污损遮挡号牌、车身未冲洗、无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达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准入标准,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并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不得超限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取得消纳资质,建筑垃圾的消纳、中转、利用等处置活动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专项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严格操作规范,定期平整,控制堆放髙度,覆盖裸土。
扬州市城管部门强调,将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环保和园林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市级每月、区级每半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执法。开展双月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承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约谈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三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党政正职考核中扣减区长(主任)1分。同时,对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运输企业,情节严重或反复出现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