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即日起,新建湿排尾矿库建设项目暂不审批。
根据通知,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未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但永久性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要求实施闭库,严禁企业采用掏挖尾矿库等方式规避闭库。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湿排尾矿库申请改、扩建的,原则上要采用干排方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改、扩建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只能进行一次改、扩建,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的尾矿库,有关企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县级安监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山西省将加强对已批准基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和尾矿回采以及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安全监管。已批准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的,应当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向属地市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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