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周一,紫金矿业代表团拜会塞尔维亚总统亚历山大·武契奇(Aleksandar Vu?i?),表达了对塞尔维亚RTB Bor铜矿及冶炼厂的投资兴趣,表示计划投资数亿美元用于对该公司生产设施的现代化改造。塞总统则表示,塞尔维亚政府计划在2018年上半年开放对该资产私有化的公开招标,欢迎紫金竞标。 RTB Bor铜矿及冶炼厂综合体 RTB Bor,全称为Rudarsko-topioni?arski Basen Bor,直译为博尔采矿与冶炼盆地,是塞尔维亚一家老牌国有铜业企业,拥有矿山和冶炼厂一体化生产设施。 数据表明2017年,该公司开采约1800万吨矿石,中间产品为235,000吨铜精矿,最终金属产品为4.3万吨铜,5吨银和700千克黄金。 RTB Bor的床位于Karpatskog山脉的西部,为斑岩型铜矿。 目前拥有四处主要矿体,在开发的为Velikj Krivelj,保有铜资源量约186万吨,平均品位Cu@0.33%;未开发的Jama矿体潜力较大,保有资源量约550万吨,平均品位Cu@0.53%。另外两处矿体尚属初期,经济性不明。 注:该矿山矿床储量采用俄罗斯分类系统计算。 A类:定义为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其数量,质量和深度由分布在100x100m网络中的钻孔进行测试。 B类:定义为“储量”和中等程度的可靠性,质量和性状在150x150m网络的基础上足够详细,以确保项目的基本可靠性。
C1类:为了更好地确定它们的参数和质量以及进一步的研究工作,需要额外的工作。 C2:类似于C1,但这些储量通常基于宽间隔井或表面印象来定义 冶炼厂 根据设计产能,精炼厂由两条生产线组成。第一条熔融线于1961年投入运行,目前处理能力为27万吨精矿,第二条熔融线于1971年投入运行,但目前已被拆除,将设计并安装新的熔融线,预计处理能力也为27万吨。合计可生产电解铜为12万吨。 RTB Bor:深陷经营困局,政府多次寻求出售 RTB Bor矿山最早发现于1897年,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曾一度繁荣。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国际社会对前南斯拉夫制裁期间,RTB Bor受困于储量减少和品位下降,生产大幅降低,自此深陷经营困局。
自2007年以来,塞尔维亚曾三次尝试出售该公司。 第一次是2007年3月,塞尔维亚政府将RTB Bor以4亿美元出售给罗马尼亚的Cuprom,但交易随着Cuprom未能履行融资的最后期限而被取消。 随后,塞尔维亚政府进行了第二次招标,在2008年2月,RTB Bor被出售给奥地利A-TEC,总额为4.66亿美元,A-Tec还有义务投资1.8亿美元用于设施改造。签订合同之后,A-TEC首先支付了1.5亿美元,但随着2007- 2008年金融危机,A-TEC未能获得银行担保,没能支付第二笔2.3亿美元。塞尔维亚政府后来投票决定取消合同,并与第二位竞标者俄罗斯SMR谈判,但SMR决定不增加他们的第一次报价,第二次招标随之失败。 近年来,RTB Bor经营每况愈下,2015年的净亏损约为1.1亿欧元,2016年净亏损4200万欧元,累计债务超过10亿欧元。2016年,塞尔维亚一家法院批准了重组RTB Bor的计划,注销了90%的无担保债务。 2016年2月,塞尔维亚政府决定委托对麦肯锡咨询公司对RTB Bor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再次寻求出售。
2017年,塞尔维亚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备忘录,约定塞政府有义务在2018年3月前为RTB Bor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或买方,该期限后来推迟到2018年6月。 寻找中国买家 2017年中,中国驻塞尔维亚大使李满长曾透露,有两家中国公司对RTB Bor公司私有化感兴趣,除紫金外,另一家为湖南黄金(辰州矿业)。随后,湖南黄金总经理陈泽吕访问了RTB Bor。 2017年11月,塞尔维亚经济部曾表示政府正在促成中国一家大型公司入主RTB Bor公司的交易,该公司即是紫金矿业。 2018年1月24至26日,塞尔维亚前总统、塞对华合作国家委员会主席托米斯拉夫·尼科利奇(Tomislav Nikolic)率代表团曾访问上杭紫金矿业总部和紫金山金铜矿,探讨双方开展铜业合作的可能性。 3月12日,尼科利奇再次在贝尔格莱德会见了紫金矿业的代表,表示在河钢项目之后,紫金矿业与RTB Bor的潜在战略伙伴关系将进一步加强中塞友谊。紫金矿业的代表则表示,该公司有长远的计划,其政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在其经营所在国服务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公司利润。 2月底,塞尔维亚总理安娜·布尔纳比奇(Ana Brnabic)曾呼吁在年底前确定RTB Bor的战略合作伙伴。
2018年3月13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分联合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明确提出:
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方解石矿、白云岩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萤石矿:5万吨/年。
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矿山,下同)规模要求:
方解石矿:大于5万吨/年。
白云岩矿:不低于5万吨/年。
建筑石料矿: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萤石矿:不低于2万吨/年。
水泥用灰岩矿:不低于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或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
现有规模未达上述要求的钨矿、白云岩矿、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矿矿山,应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3年内,通过改扩建达到上述规模要求。逾期仍未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规范我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活动,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铅、锌、金等市场紧缺的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等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本省优势矿产。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露天采矿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非煤矿山,实行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发展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 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 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 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
4. 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除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暂停核准新建钨、钼、锑矿开采项目。
(二)建设规模
1. 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20万吨/年。
(2)铜矿、铅锌矿:10万吨/年。
(3)钼矿:露天开采7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0万吨/年。
(4)锑矿:3万吨/年。
(5)钨矿:5万吨/年。
(6)金矿:地下开采5万吨/年,露天开采20万吨/年。
(7)方解石矿、白云岩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8)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9)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0)萤石矿:5万吨/年。
(11)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 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和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5年以上(含本数);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数)。
3. 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新建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含本数)。
(2)新建钨、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1000吨/日以上(含本数)。
(3)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选矿、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金矿选矿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新建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最低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处理能力最低50万吨/年。
4. 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矿山,下同)规模要求:
(1)铁矿:露天开采不低于6万吨/年,地下开采大于3万吨/年。
(2)铜矿:大于2万吨/年。
(3)铅矿、锌矿:大于1万吨/年。
(4)钼矿:大于2万吨/年。
(5)锑矿:大于1万吨/年。
(6)钨矿:不低于5万吨/年。
(7)金矿:大于1万吨/年。
(8)方解石矿:大于5万吨/年。
(9)白云岩矿:不低于5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12)萤石矿:不低于2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不低于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或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
现有规模未达上述要求的钨矿、白云岩矿、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矿矿山,应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3年内,通过改扩建达到上述规模要求。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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