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散漏、飞扬等污染环境和超载现象,确保城市道路及环境卫生整洁,依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展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及安全标准,并按照指定的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及排放。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应当具备运输核准条件和资质。未取得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核准条件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
三、不具备运输核准条件和资质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由有资质的车辆改装企业进行密闭改装,并持产品合格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2年。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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