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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7-12-15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处置垃圾的施工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对无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从事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规定强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不得未经核准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住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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