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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即将进入资本市场“快车道”

2017-07-26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日益严重,城市生活垃圾由于成分复杂,在处理处置上存在区别,例如,城市中的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由于含水率和有机质含量较高,在处理中适合采用发酵技术使其资源化和减量化;而居民日常生活垃圾中含有的废弃物含水率低,且其中有部分属于可回收物品,其处理适合回收后进行焚烧或无害化填埋。因此,垃圾分类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遵循垃圾处理的三个原则: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并可以通过不同技术对各种垃圾进行针对性处理。通过垃圾分类,将一部分可回收资源分类回收,避免资源无端浪费;同时也减少了一定的垃圾量,减轻垃圾处理负担;分类后的垃圾,通过针对性处理,将垃圾产生的危害降至最低,使其对人体及环境没有危害。

早在2000年,早在2000年,北京、上海等地就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17年过去以后,中国垃圾分类的效果仍不尽人意。为深入推进垃圾分类,让分类的理念走进千家万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3月18日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的目标、垃圾分类的类别、激励机制等内容,并通过选择一批重点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来加快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同时,在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部、发改委、中宣部和中直管理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推行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区市直属机关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希望以此来带动社会各界积极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上对于垃圾分类的推行是十分重视的,这也说明,未来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一定能够顺利推行、实施。

垃圾分类需要纳入市场化运作

做好垃圾分类,不仅需要培养国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更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经济手段等方式将其纳入市场化,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垃圾分类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自发的一种行为方式。这就需要政府首先要对这方面市场进行前期培育,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内人力成本逐渐上升,而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进行维持,并且,当前垃圾收运工作是一项市政工作,其产生的经济效率不高,相关工人的待遇水平也相对较低,因此,我们日常看到的环卫工人大多岁数较大,生活水平也相对较差。未来,随着国内人力成本进一步增加,环卫工作方面的人力成本更大,这会大大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采用其他方式替代单纯的人工清理和垃圾收运工作、将市政工作纳入市场经济范围,笔者认为将是未来解决垃圾收运处理问题的思路。

未来,降低垃圾收运、分类及处理的成本将很大程度上依托于高机械化水平,而这一市场也已经开始形成,并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从垃圾进入垃圾桶开始,通过自动装卸式垃圾分类收运车运输至垃圾收运站,对垃圾进行压缩减小收运体积后统一送入对应的垃圾处理厂,通过自动式垃圾分选设备将垃圾进行分选,并将不同垃圾针对性处理,甚至当前一些自动式垃圾清扫车辆可以实现对公路的自动清扫以代替人工清扫,这也反映出了机械代替人工的大趋势。对这些设备的大量需求促进了机械行业转型升级,如山东五征、中联重科等重型机械车辆企业也在垃圾收运车辆方面颇下功夫,各种类型的垃圾收运车辆开始充斥市政环保市场,同时,垃圾分选设备制造商也逐渐兴起,国内外各类分选设备开始应用于全国各个垃圾处理厂。由于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压力较大,未来将会兴建更多的垃圾处理厂,这也使得垃圾收运、分选和处理设备市场进一步火爆。

究竟谁在为垃圾处理“买单”?

垃圾处理,在当前属于政府市政工程方面的工作,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理处置,一般都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直接拨款进行维持。表面上看,似乎为垃圾处理“买单”的是政府,并不关个人的事,然而,政府的经费支出也是通过纳税获得,其实质上,为垃圾处理“买单”的还是国民。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垃圾强制分类就是因为推动国民自发进行垃圾分类进展缓慢,对个体居民而言,垃圾分类与否与自己并无太大关系,还要为此付出一些额外的精力,这就导致个体居民在没有很强的分类观念及意识的情况下对垃圾分类持消极态度。未来,国家通过强制政策或许可以扭转该局面,但当前垃圾处理市场还属于单纯的政府需求行为,解决垃圾问题是政府应当负责的社会责任,但相应地,真正为垃圾处理买单的还是产生垃圾的人或者单位,正如国家在治理污染问题上所提出的“谁污染,谁治理”一样,垃圾处理也应当实行“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理”的治理模式。

当然,要真正实行这一模式,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政府应当逐渐培育垃圾处理市场,当前新建的垃圾处理厂大多为PPP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既能有效缓解基础设施建设所带来的投资压力,企业也能从中得到利益回报;不过,当前运行的一些垃圾处理厂大多未实现显著的盈利,这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尚未明确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对象。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理”的原则,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应该为此负经济责任,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政府代城市居民为垃圾处理买单,当然,其所需经费还是要从纳税人手中获得。但是,这种模式下垃圾处理厂基本就依靠政府补贴来支撑,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市场性行为,这导致的后果就是垃圾处理厂的收入来源单一且不能自身控制盈利能力,形不成合理的垃圾处理价格调控机制,使处理厂一直处于勉强维持状态。未来,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将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为产生垃圾的对象,并将其作为强制性行为对国民加以约束,届时,垃圾分类处理的市场将会真正进入市场化运作,其发展也会真正进入“黄金时期”。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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