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从2016年起,不再编制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面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示范引导作用,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有效衔接、相互促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提升农业规模效益和建设水平,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包括两类: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一)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2016年起,取消一般项目,将原产销对接项目调整为产业融合项目,并予以重点扶持。
产业融合项目要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基本思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适合融合、有基础、成规模的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3个以上(含3个)从事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流通业、加工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形成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1.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4年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2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⑤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④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含3个),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总数达到150人;
⑤由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供销合作社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农民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②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50人;
③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④经营状况良好,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4)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项目须由3个以上(含3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③龙头企业(联合社)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户不仅从农业生产环节获得利益,而且合理分享初级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后的增值利润;
④基地规模适度,自然条件适宜,种养基础良好,产业基础坚实、适合融合,具有区域优势特色,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
⑥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⑦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⑧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3.2015年存入项目库、未立项的产销对接项目
项目单位按产业融合项目的政策要求,对原项目方案进行完善、补充相关材料,经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与其它产业融合项目一并上报。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扶持土地托管项目,兼顾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以下简称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农膜项目)。
1.土地托管项目
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重点在粮食主产区按照推进农业现代化、服务规模化、经营市场化的目标,由供销合作社所属农业服务公司或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等,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主要面向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某些关键环节或全程服务,打造“农民外出打工,供销社为农民打工”的服务品牌,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扶持对象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①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②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农资集中采购供应、农机调配、科技支撑,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等服务功能。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途,重点支持大田作物土地托管。
②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合同科学合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应得利益,有利于促进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③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注重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体现部门、行业间配合协作,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④实行规模化、标准化服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托管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⑤农业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合理、建设用地手续合规、规模适中,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⑥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
2.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
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主要依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通过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有机肥生产,强化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对有机肥产业链上游控制力;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提高有机肥使用份额和低残留农药精准施药水平,带动优质农产品产业链发展,保护土壤生态和食品安全;积极探索生态循环农业新模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1)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扶持对象为中农集团控股企业,以及中农集团或其控股企业与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的农资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农资企业。
①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
②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③具备化肥或农药经营的行业优势。
④拥有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和工作基础。
⑤初步实现向农业生产经营综合服务商转型,有利于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亩均增施有机肥达到100公斤以上,低残留农药施药方式先进、精准,促进农作物增收效果显著,有效控制面源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②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运作模式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边界清晰、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实施效果可考量。
③提高农业
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采用信息化等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农业服务的专业化、集约化。
④促进为农服务体系构建,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建立“为农服务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连接机制。
⑤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手续合规,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⑥与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全面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3.农膜项目
农膜项目主要依托中农集团、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源公司),以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企业的销售、回收网络系统,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大力推广、普及高标准农膜;完善残旧农膜回收链条,构建残旧农膜回收体系;提升残旧农膜加工和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减少面源污染。
(1)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扶持对象为中农集团或中再资源公司控股企业、中农集团或中再资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与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的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农资经营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①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②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③具备农膜经营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优势。
④拥有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和工作基础。
⑤具备带动县乡基层供销合作社共同开展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项目地区高标准农膜覆膜面、残旧农膜回收量逐年提高。如果国家出台农膜新标准,应及时遵照执行。
②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运作模式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范围清晰、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实施效果可考量。
③残旧农膜回收站、分拣集散中心布局合理,尽量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基层为农服务设施;残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工厂选址合理、工艺先进、规模适度。
④促进为农服务体系构建,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建立“为农服务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连接机制。
⑤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手续合规,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投入规模、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入规模
根据项目建设客观需要、财力可能,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导向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标准。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根据项目实际,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合理控制单个项目年度申报规模。
1.产业融合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4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单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土地托管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300-500万元。
3.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若并购有机肥生产厂或进行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4.农膜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二)扶持方式
财政资金采取补助、“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其中,产业融合项目、土地托管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其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 产业融合项目: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品种改良、种苗(种畜禽)繁育设施,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配套设施,产品采后处理设施,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自营网点和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交易场所、仓储保鲜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卫生防疫和环保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及开支主体。涉及多个县(区、市)实施的,在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财政资金由龙头企业(联合社)、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区、市)报账。
2.土地托管项目:农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包括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采后加工设备,烘干设施,展示厅及辅助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智能配肥站,种子种苗培育设施,节水灌溉设施,质量检测及信息化管理设施等。
3.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有机肥生产厂、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兼并收购;有机肥、低残留农药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及植保机械采购;农化服务、示范培训、宣传促销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
4. 农膜项目:高标准农膜生产厂兼并收购,先进技术引进与改造,高标准农膜生产设施购置;高标准农膜采购、运输;残旧农膜加工厂兼并收购、投资参股;残旧农膜回收站、分拣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的捡拾器械、设备与消防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工厂或所需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费用、“以旧膜换新膜”的价差;培训示范、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
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及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费用的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并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1.产业融合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联合逐级上报。涉及多个县(区、市)实施的,项目各分项任务申报材料经所在地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由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所在地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联合逐级上报。
2.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供销合作社和农发机构逐级联合上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在申报准备工作基础上,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建立完善省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应对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说明,并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见附件3)。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意见2份。
3.项目申报书3份,应由乙级以上农业、轻工、化工或综合经济等相应专业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写大纲参见附件4。
4.以省为单位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填报的项目基本信息(nfd文件),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每个项目一个pdf文件,不超过2M)各1份。
5. 项目名称及文本印刷装订等请参照《<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书>编写格式》(见附件5)。项目申报相关表格、编写格式及软件参数等可到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农业综合开发”板块中索查下载。
五、其他
(一)管理工作责任制
1.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控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3.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因印刷模糊、残缺不全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产业融合项目由龙头企业(联合社)负责统筹编制项目申报书,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二)上报时间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正式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项目单位申报不明事项请向所在地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3.××省(区、市、兵团)项目初步评估意见表
4.《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5.《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书》编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