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讨论通过了《关于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在认真研究全国、全区煤炭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的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的政策意见。
据了解,其重要意义体现在政策引导、市场主导、优化先导上。
《通知》确定了促进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政策引导”,既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与自治区政府126号文件相衔接,政策引导,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组的,可按自有矿权为新建转化项目配煤。对转化企业控股重组合法煤矿的,煤矿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边角资源可配置给现有煤矿整合开发。按要求转让股权、矿业权的,可不再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的下发执行,一是可有效解决现有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促进新建煤电、煤化项目与其整合重组;二是可解决滞留在企业的探矿权问题;三是解决煤炭转化项目与煤矿建设不对应、不同步问题,促进转化项目与已拥有矿权但没有转化项目的煤炭企业进行重组,既能有效、稳定化解过剩产能,又能解决转化项目的煤源问题;四是化解现有煤炭产能过剩问题。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煤炭转化企业配置的煤炭资源与合法煤矿进行资源置换或资源组合,延缓新配煤田开发进度和产能释放,化解现有产能过剩。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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