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央广网重庆消息记者从重庆市人大获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特别是对经批准利用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例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要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据了解,现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受上位法变化、实际情况改变的影响,条例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规范相对落后。在河道的利用管理上,修订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道内临时性活动、建设湿地生态公园等分类作了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利用规范。
因此,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河道的管理、规划。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河道规划制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了加强河道的保护,修订草案对河道内工程设施维护、护岸林营造、河道保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提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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