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公司负责人,谎称自己取得砂场开采权,以承包砂场开采为由,骗得他人300万元后二人挥霍。昨日,兰州中院一审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58岁的姚青平,原系青海省大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金爱华,原系青海宝琛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2010年5月30日,马某与青海省门源县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签订《砂石料开采经营协议》,2010年7月9日,门源县政府发文批复,将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门源段工程所需砂石料开采权统一配置给兴业公司,并根据用量申请分别办证,其中包括马某取得的黄沙台砂场和二塘沟石料场。金爱华在得知马某与兴业公司达成协议后,与马某商议承包二塘沟石料场,马某答应由其在二塘沟石料场投资一条石料开采生产线,另外要求再给其500万元,马某于2010年1月1日签署了《委托书》:“委托青海宝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琛矿业)金爱华全面负责采石分场(即二塘沟石料场)与其他所有单位及个人业务来往签订合同,进入场手续办理及账务管理等事宜”。
2010年6月6日,金爱华以宝琛矿业代表人名义、姚青平以青海大地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石材)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订了《黄沙台砂厂合作开采协议书》,约定姚青平向金爱华交付700万元资源费,金爱华将黄沙台砂场交姚青平开采;之后,姚青平持与金爱华签订的《黄沙台砂厂合作开采协议书》及二塘沟石料场《委托书》等材料,谎称自己取得黄沙台砂厂的开采权,骗取冯某的信任,并于2010年6月20日带领冯某等人到门源县黄沙台查看采砂现场,并谎称开采手续齐全。
2010年7月11日,姚青平以自己大地石材名义与冯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冯某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合作经营“门源县中铁十三局沙场”,前后支付姚青平共计300万元,就在进场施工时遭到采矿权人马某阻止,一个多月以后,冯某撤出黄沙台。
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姚青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姚青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金爱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