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
2013 年 8 月下旬,中国水泥协会陆续收到宁夏有关水泥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就天元锰业违规新上水泥项目的情况反映,强烈要求中国水泥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停建、缓建该项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协会对情况反映的意见函,经我协会走访了当地部分水泥企业,对照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有关遏制产能过剩文件,我们认为,天元锰业水泥项目建设属违规建设项目。2013 年 10 月 15日,中国水泥协会发文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宁夏天元锰业以利用工业锰渣的名义违规新上水泥项目的报告》(见附件 1),中国水泥协会数字水泥网也同时披露。
2013年10月28日,中国水泥协会收到宁夏自治区中宁县法院传票通知,天元锰业以网络名誉侵权状告中国水泥协会。2014 年 3 月 31日,中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中国水泥协会本着为行业负责、为国家负责的态度,在有调查依据的基础上,向国家工信部反映天元锰业水泥项目问题,也反映了宁夏水泥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提出建立必要的引导机制,利用现有周边水泥企业共同来消纳工业废渣,扩大工业废渣的利用量,同时还建议国家工信部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加强对锰渣利用的研究,保证水泥质量,保护环境。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工信部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协会领导与工信部有关部门领导多次沟通,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中国水泥协会特别强调,协会不是天元锰业水泥的市场竞争对手,跟该企业没有任何利益纷争,并没有恶意攻击的意思。因此,协会所做的这一切并不是针对该企业,而是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上,如实在官网上公开这种对行业发展的不利行为,希望能够引起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所以,天元锰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中国水泥协会难以成立。
2014年5月下旬,中宁县人民法院来电提出,关于天元锰业水泥项目是否违规,希望中国水泥协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做出相关政策解释。2014 年 6 月 5 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对中国水泥协会提出的有关项目审批的政策界定,给予了明确回复(见附件 2)。
根据回复,我们认为,天元锰业水泥项目建设没有报国家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因此是违规建设项目。我们建议:1、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41 号文件精神,天元锰业水泥项目应列为违规建设项目,予以清理;2、停止新建天元锰业第二条水泥生产线;3、对于天元锰业已经建成的第一条进行必要的处罚措施,并将此生产线的水泥产能与周边已有的水泥企业产能一并考虑,由宁夏自治区水泥协会牵头,协调市场上的供需平衡,使得行业效益有所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