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材料的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全我县实际,现将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任务
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实现“一个规范、两个落实、三个整治、四个提升”的工作目标。“一个规范”即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两个落实”即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三个整治”:即开展施工现场整治,开展建筑垃圾清运秩序整治,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整治。“四个提升”即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建筑垃圾运输人员的文明素质,提升联合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提升县城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源头控制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城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并签订《城区建筑工地管理责任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渣土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渣土准运证》的,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等相关证明。
2.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制度。城区内所有建筑垃圾、散装材料的运输必须使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进行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必须是经县城管局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
3.落实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在建筑工地砌筑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顶部用瓦压顶,墙面粉砂浆刷白,并布置企业文化和城市管理宣传栏,色彩、图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长14米,宽4米,深0.7米的清洗车辆水槽,并配备两台洗车机。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车辆不准进出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二)过程监管
1.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城区建筑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识,其他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2.落实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建设工地必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必须运至经城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
3.加大运输过程检查监管。成立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专班,分别从县城管局(城管执法人员15人)、公安局(2人)、住建局(2人)、交通运输局(运管执法人员4人)、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4人)、水利水产局(水利执法人员4人)、交警大队(交警4人)等单位抽调人员,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重点整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证照不全、抛洒滴漏、车容不整、不按规定地点消纳等违规行为。
(三)违规处置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建筑企业,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2.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交警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输、暂扣车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有运输资质的车辆在公路、河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交通和防洪安全的,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并对其所在运输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0日)
1.宣传发动。印发宣传单,利用宣传车辆、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内容。
2.调查摸底。对城区内所有在建、拟建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3.运输企业资格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运输企业的车辆可分为三种型号,A型车车厢容积20立方米;B型车车厢容积20立方米以下,10立方米以上;C型车车厢容积10立方米以下。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
(2)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3)一类运输企业必须拥有A型车20辆以上(含20辆)符合密封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少于2台全自动高压冲洗设备。二类运输企业必须拥有B型车30辆以上(含30辆)符合密封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少于2台全自动高压冲洗设备。三类运输企业必须拥有C型车30辆以上(含30辆)符合密封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少于2台全自动高压冲洗设备。
(4)所有运输车辆要统一车身颜色,安装统一的车辆标识,注明企业名称,车辆编号。其中,一类、二类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4.消纳场所资格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城乡规划、环保、国土、水利、安监、林业、交通等相关手续,取得国家规定的证照。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消纳场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2)消纳场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的出入道路;
(3)在消纳场出口设置全自动高压专用洗车设备设施;
(4)消纳场的容积量必须达到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30日)
采取车辆巡查、蹲点守侯、施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章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
特此公告。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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