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对比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对粉煤灰处理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其《办法》也更具可操作性。
从适用对象看,老《办法》适用对象是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办法》则规定,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从粉煤灰综合利用原则看,老《办法》是谁排放、谁治理。《办法》是谁产生、谁治理。
增加粉煤灰全过程管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粉煤灰不仅包括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飞灰,还包括燃烧副产物炉底渣。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办法》还增加了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规燃煤电厂基础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二是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三是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四是在建材领域大宗利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除此以外,《办法》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苏苗罕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要求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必须事先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但是,对于贮灰池(场)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要求,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此外,已有的粉煤灰贮灰池(场)有不少存在距离居民区、水源或者牧场太近的问题,如何整改,也需要有更明确的规定。
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老《办法》已经和现实严重脱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之所以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因为老《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早已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
“尤其是在二次利用过程中,有可能因其使用量超标而使相应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而老《办法》并没有明确由哪些部门负责检测粉煤灰相关产品环境安全性,很容易使得有些地方企业,为了利益,一哄而上投资粉煤灰产品。”业内知情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可以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看,《办法》有二点已经明确,一是国家发改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形成共同推动的协调和管理机制。
二是对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明确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统计体系。同时,对违规占地、产生环境污染以及综合利用产品达不到质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部门等。
《办法》还要求以省为单位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从电厂建设、粉煤灰堆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另有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国家强化管理粉煤灰综合利用,但是也要防止在实际中电力企业夸大上报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
苏苗罕认为,新规对于如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力度不够。新规定明确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的申报义务和统计主管部门,但是对于企业申报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仍然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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