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以第19号令发布经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章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办法》指出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原则,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相关部门将“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对产灰单位《办法》要求“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办法》从四方面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其中,对建材的就占了两项。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对粉煤灰运输《办法》规定,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办法》要求“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而“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办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实施《办法》将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