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藏族自治州发布《海南藏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保护生态、科学规划、有序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河道采挖
砂石料开采深度应以河道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米,最大不得超过3米。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州境内黄河、青海湖、布哈河、恰卜恰河、大河坝河、巴曲河、茫拉河、东河、西河等主要河流以及各级季节性和非季节性河道(包括沟道、水库、湖泊、人工水道)。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办法》对河道采砂规划、开采、禁采、运输、管理等多个方面作了规定。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保护生态、科学规划、有序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10立方米以下的,直接向采砂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集、倒卖砂石料。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禁采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河道采挖砂石料开采深度应以河道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米,最大不得超过3米。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石储量、河道保护范围等确定。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