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龙湾湿地公园退采退制砂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新化县龙湾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抓好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水利厅关于全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湘水办〔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遵循合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奖补结合、公平公正,稳步推进、有序退出的原则,全面关停取缔龙湾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河道采砂、制砂活动,切实加强资江生态保护。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龙湾湿地公园资江出让河段河道退采退制砂工作的领导,成立龙湾湿地公园退采退制砂工作领导小组。由周晋同志任组长,赵谭华、吴黎明、兰光明同志任副组长,姜波、李毅、李志荣同志以及县财政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经科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税务局、法制办、国网新化供电公司、公安局、龙湾湿地公园管理处、琅塘镇、荣华乡、白溪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兰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波、杨尚文、伍禄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王用仁、曾若泉、曾繁洪、陈雄生、姜跃辉、曾志华、戴平、曾鹏辉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县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对龙湾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河道退采退制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三、职责分工
龙湾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湿地公园相关政策、信息的报送,退采退制期限、标准、要求的把关。
林业部门:负责湿地公园打桩标界,建立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加强湿地公园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水质污染监管,规范环保措施,对无环保手续或未按环评手续要求生产的,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船舶、砂石码头,配合查处、取缔制砂堆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制砂石场(砂石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
电力部门:负责制砂码头(砂石码头)的断电。
经科信部门(电力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制砂码头(砂石码头)偷盗电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奖补经费。
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整治工作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有效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
法制部门:负责方案、政策的合法性把关。
相关乡镇:组织强制执行和维稳。
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乡镇、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效能监督和问责,对违规入股采、制砂行业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四、禁采关闭期限
2018年8月16日起,资江新化县龙湾湿地公园范围段全面禁止河道采砂。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9艘采砂船在2019年1月15日前必须拆解或驶离龙湾湿地公园范围,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苏新、岩吉湾制砂码头拆迁或拆除到位,所有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堆砂清除到位。
五、工作步骤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退采办)召开琅塘镇、标段主、采砂船业主、苏新和岩吉湾制砂码头业主会议,宣讲政策,动员其自行退出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
(二)2019年1月15日前所有采砂船、运砂船必须驶离龙湾湿地公园范围规范停泊或拆解;在规定期限内拆解的,奖补费用由退采办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评定后,报相关领导批准拨付;苏新和岩吉湾制砂码头在2019年1月15日前拆迁或拆除到位,拆迁的由业主自行选址,但必须在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之外,并办好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拆迁或拆除的奖补费用由退采办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评定后,报相关领导批准拨付;龙湾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所有砂堆在2019年1月15日前清除到位,未按要求拆解、拆除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到位。
(三)退采办与中标方就解除合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依规处理:邀请评估公司对中标方的损失进行评估,作为退采奖补的依据,退采办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评定结果进行评定后,报相关领导批准拨付。如中标方不同意评定结果,可依法维权。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标段主和标段内采制砂业主的思想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配,统一步调,形成合力,确保龙湾湿地公园资江退采退制砂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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