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实现矿业权审批工作“三提升”
2018-08-29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日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矿业权审批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改变了原有储量评审模式、改进了矿业权审批制度、确定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强化保障,实现审批效率、管理服务水平和部门形象上“三提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本着“转职能、提效能、优服务”的原则,黑龙江省在前期市场配置矿权、下放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等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出台此《意见》。《意见》明确矿产储量评审主体责任,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对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负主体责任。要逐步向市场放开评审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实行随机抽取,信誉管理,终身追责制。
《意见》指出,储量评审备案自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实行限时办结制。储量管理部门实行评审结果“真备案”,即改变原有对报告评审资料及相关要件进行审查后备案的模式,备案机关主要负责规范评审机构建设、信誉管理等。探索建立储量管理新机制,由重视事前管理转为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储量备案登记事后随机委托第三方监管评审机制。
《意见》明确要提高矿业权会审针对性和时效性,规范受理渠道和程序,探索建立厅内会审“云平台”。实行分类会审,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特别会商制度,建立规范化的会审材料文书模式,同时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中各层级责任。
为确保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行矿业权管理涉及的评审、备案、审批岗位人员交流制度。加强矿权审批队伍建设,面向全厅遴选优秀人才,建立跨处室矿业权审批人员等专业人才库,专项培养,形成数量充足、“一专多能”的协同配合审批人员梯队。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意见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意见改变了原有的储量评审备案模式,变为“真备案”,采取事后随机委托第三方监管评审机制,权责更加明晰。省级层面评审机构由原来的一家增加至三家,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打破了垄断,市级国土部门也逐步建立了评审机构。下一步,还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使矿业权审批工作更加的高效高质科学规范。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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