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开采;二是矿山开采的主要依据是各选矿设备矿种行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矿井生产是在变化多端的自然矿层中经常移动工作面,受矿床的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顶板岩性、水文地质、有害有毒物质、爆炸性瓦斯等不安全因素和恶劣的环境条件所制约。所以,矿井生产系统安全条件包括采掘的条件、采矿方法与顶底板围岩性质是否适应。
地压状况及支护形式、通风系统是否正确合理,风压、风量是否足够,分区通风状况,串联风的有无,漏风大小,井下供电系统安全情况,平巷、斜井运输和竖井提升的安全装置运行的可靠性,保险防坠、防跑车装置运行情况,防止突然涌水的工程设施,探水放水措施的实施及排水系统的完善情况等等。
在物质、设备方面的安全条件包括:支护材料的贮运供应,采掘机械的坚固性、安全性和运转可靠性,电气设备的防爆性及安全检测仪表的精确性等等。
生产管理方面的安全条件包括安全机构及安全专职人员的设置、分工,顶板理及检测制度的实施,防止粉尘危害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组织与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普及性与经常性等等。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主要指采矿场、掘进巷道工作面及周围空间的空气质量,风量、风速、气温、湿度、有害有毒气体浓度等;顶板稳定性及顶板地压的检测;
爆破安全制度及爆破后通风排烟的有效性;采场和工作面铲运机械的安全布置及巷道人行道的宽度及安全间距等等。
井口、井筒及井底车场方面的安全条件包括:井口及其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的安全性,应不受地表塌陷、灌水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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